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323民初1407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52053F,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于家家用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M0GJP1W,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北沣村5号。
经营者:于松宜,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云云,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于家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云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品牌概况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吸油烟机、家用灶具、消毒柜、电烤箱、蒸汽炉、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产品,致力于为千万家庭创造更高品质的厨房新生活。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板电器)是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也是目前实际运营“老板”、“ROBAM”品牌的企业。
凭借行业领先的智能制造工艺、国家级工业设计、优异的产品品质,老板电器现已成为市场销售的领先者、行业标准的倡导者、社会责任的先行者、中国厨房电器领导品牌,也由此获得中央电视台授予的“CCTV全球领先民族品牌”称号。
四十多年的发展和创新使老板电器在中国厨电领域已成为社会公认的领导品牌。
老板品牌已连续五年入围“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连续6年获“中房企500强首选供应商”,连续13年荣膺“亚洲品牌500强”。
2017年,老板电器荣获“全国质量奖”,是厨电唯一入选品牌;
成为首批入选浙江制造的企业之一。
老板电器更是取得了吸油烟机20年国内销量第一,吸油烟机和灶具分别连续三年全球销量第一的成绩。
“老板”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
“老板”不但是老板电器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老板电器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二、企业注册商标情况老板电器成立于2010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多功能水槽等厨房电器的制造、加工、销售等,系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侵权情况简要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店于家家用电器经营部辩称,被告经营的店铺规模很小,且从原告提交的被告名片上也能看出被告的经营重点主要是电风扇、电压力锅、电饭煲、电锅、电壶等电器,收据也仅仅注明的为炉头而未注明品牌,被告经营规模决定了被告本身及店铺客源对商品的品牌商标并不关注,涉案炉灶系有顾客购买单头炉灶,故从上游进货商进货单头炉灶,截至收到原告诉讼材料时,被告对其销售的炉灶品牌都并未知情,因此,被告确无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恶意。
被告经营的店铺受2020年疫情影响,本就经营困难,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才知道自己竟然曾经卖过“老板”牌的炉灶,被告经核对上游进货处店铺出具的销售明细单得知,近年来,被告店铺仅仅销售了一次“老板”炉灶,即本案涉案炉灶,进价为26元,售价为65元,获利39元却面临万元以上的赔偿,实属有违法律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并未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恶意,被告本就是普通家庭经营小店也只为养家糊口,且结合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并未给原告造成很大侵害后果,被告店铺已于2020年底关停,被告经营者家人也因第一次遇到家人被诉情况,生病住院;综合原告的代理机构本就有职业化商业化维权之嫌,请求法庭对以上实际情况作出认真考量,充分维护法律公平原则,被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第1296853号“老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用排油烟机、煤气灶、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9年7月20日。
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林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9月26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林来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对过的“阳光家电”,吴林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65元(支付宝付款并截图一张)购得“燃气灶具”一台、取得加盖“阳光家电商场专用章”印章的收款收据(NO.8177117)一张、名片一张。
吴林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阳光家电”店铺外景、店内商品进行拍照。
离开上述场所后,吴林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上述所购物品及取得的收款收据、名片进行了拍照;
公证员对上述取得的收款收据、名片进行了复印,并对支付宝付款账单详情截图进行打印。
两名公证人员将上述购买所取得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吴林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进行了拍照,之后将上述封存物品及收款收据、名片原件交由吴林保管。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名片为现场取得后复印所得,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支付宝付款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拍照后打印所得,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购买行为属实。
2020年9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80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本案所涉封存产品为单头燃气灶一个,在燃气灶的正面右侧标贴有较大的“老板卫厨”字样。
另查明,被告张店于家家用电器经营部于2018年6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零售。
庭审前,被告经营的“阳光家电”店铺已不再经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封存产品、收据、名片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1296853号“老板”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控燃气在正面标贴上使用“老板厨卫”字样与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老板”字样是一种商标性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张店于家家用电器经营部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经营的店铺已不再经营,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抗辩,也无法证明其要求驳回原告诉求的主张,故被告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价值,以及被告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持续时间、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5000元。
综上,原告的诉求部分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店于家家用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被告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