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35号原告:江苏拓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向阳路东(K)。
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亚,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武,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基长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红星登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时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荣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青婵,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拓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基长隆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红星登达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拓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拓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拓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拓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