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128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88859U,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肖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冯建坤,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咪咪发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TUCCD2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祥龙南园15号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崔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箫,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咪咪发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