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643号原告:陈耀祥,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伊蒂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402-2。
法定代表人:兰某1。
被告:兰某1,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惠州阵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板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耀祥与被告广州市伊蒂娜服饰有限公司、兰某1、惠州阵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耀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