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15号自编1-17。
法定代表人: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宏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旺旺达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凤凰茶城西区2层C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旺。
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上诉人河南旺旺达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知民初204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