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91民初7407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J。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全球汇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企鸿路18号双湖广场4层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4。
经营者:陈奇岩。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全球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