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7172号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陈德钊副食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综合市场铺位区××××位。
经营者:陈德钊,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12。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陈德钊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在诉前联调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38条的规定,免交本案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