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57号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方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法定代表人:林桂英。
被告:鑫康国际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法定代表人:夏德礼。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方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鑫康国际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