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61号原告:唐碧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则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平,广东普罗米修(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豪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坑村新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九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乐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冠雄,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碧猛与被告东莞市豪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乐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碧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碧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