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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盘锦锐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执33号
案件名称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盘锦锐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盘锦锐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孙玉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执33号 申请执行人: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23层2单元122701。

法定代表人:程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盘锦锐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2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玉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玉霞,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盘锦锐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孙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控,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孙玉霞3471.8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七田阳光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玉霞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不动产单元号211121111001GB00006F00270012,面积22.59平方米;

不动产单元号211121111001GB00006F00270032,面积117.11平方米的不动产两处,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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