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胜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3民初1182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胜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胜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182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李胜后,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道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1××××××××××××130。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胜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1日向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莫秀波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哲涵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