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楼钢。
被执行人宗迎梅,女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执行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宗迎梅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宗迎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2021)苏1291执301号执行裁定对宗迎梅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