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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永昌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5494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永昌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永昌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49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永昌便民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永昌街2号。

经营者:王永涛。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永昌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院2021年8月4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8月9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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