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49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永昌便民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永昌街2号。
经营者:王永涛。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永昌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院2021年8月4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8月9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