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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记改母婴用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48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记改母婴用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记改母婴用品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5知民初485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记改母婴用品门市,经营场所:汤阴县韩庄镇刘黄村。

经营者:葛亚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可,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系葛亚蕾姐夫,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与被告汤阴县记改母婴用品门市(以下简称记改母婴用品门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被告记改母婴用品门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其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不正当竞争、停止生产及第三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撤回,不再主张。

事实与理由:原告前身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家纺企业。

公司以"创造美好睡眠生活,打造百年家居品牌"为经营理念,拥有国内外资深专业设计师近百人,创立"富安娜"、"馨而乐"、"维莎"、"圣之花"、"酷奇智"五大主打品牌。

2006年12月22日,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0日,原告成功登陆A股市场。

原告始终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艺术家纺产品与艺术家居生活方式,公司成立至今,已设立有直营渠道管理中心和加盟渠道管理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长沙等大中城市建立有23个子公司,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1200多家直营专卖店柜和加盟专卖店柜,多年来营业收入在国内市场独占鳌头。

2000年04月28日,原告依法取得第1390000号“furlana”注册商标,商标经多次续展,有效期自2020年04月28日至2030年04月27日。

2000年05月14日,原告依法取得第1395959号“富安娜”注册商标,商标经多次续展,有效期自2020年05月14日至2030年05月13日。

1996年07月14日,原告依法取得第855400号“富安娜furlana及图”注册商标,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自2016年07月14日至2026年07月13日。

2008年04月07日,原告依法取得第4169736号“富安娜furlana及图”注册商标,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自2018年04月07日至2028年04月06日。

2012年01月28日,原告依法取得第9073704号“富安娜fuanna及图”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01月28日至2022年01月27日。

原告注册的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商品:被罩;

被子;

床单和枕套;

床上用覆盖物;

床上用毯;

床罩;

纺织品毛巾;

桌布(非纸制)等。

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家纺企业之一,原告始终以良好的品牌形象、卓越的产品品质,赢得社会及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原告先后通过ISO9001:2000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改革开放30年广东省功勋企业、新中国60周年60杰出品牌、60年难忘的纺织服装精品品牌等荣誉称号。

原告的品牌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在家纺行业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是家纺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近期,经原告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店铺名称:u[2200722851007],掌柜名:玫瑰运动店)宣传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奢华富安娜抱枕被子两用珊瑚绒汽车上折叠车载二合一车内毛毯午”床上用品,被告自称该涉案产品品牌为“奢华富安娜”,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记改母婴用品门市辩称,我们对商标没有意识,不知道构成侵权,收到传票后就立即停止了。

当时是电商扶持,都是农村妇女在家弄的,在电脑上复制的,就卖了一单,没怎么经营,也没有什么销量。

我们那属于泄洪区,现在家里也都淹了,被告在家领着孩子在救助站住,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4024号公证书,拟证明其是第1395959号富安娜商标的权利人;

2、(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4025号公证书,拟证明其是第1390000号FUANNA商标的权利人;

3、(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4026号公证书,拟证明其是第855400号富安娜商标的权利人;

4、(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4027号公证书,拟证明其是第4169736号富安娜商标的权利人;

5、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拟证明其是第9073704号富安娜商标的权利人;

6-9、荣誉证书,拟证明原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0、(2021)闵厦云证字第6761号保全证据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记改母婴用品门市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原告的证据1至证据5系涉案商标注册登记方面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对本案相关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6至证据9系原告取得的相关荣誉证书,证明原告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10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书,对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第1395959号富安娜注册商标于2000年5月14日经核准注册,权利人现为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印花棉布,被子,毛巾被,鸭绒被,金属棉(太空棉),褥子,被罩,床罩,装饰织品,毛毯。

(二)第1390000号fuanna注册商标于2000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权利人现为富安娜家居用品公,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印花棉布,被子,毛巾被,鸭绒被,金属棉(太空棉),褥子,被罩,床罩,装饰织品,毛毯。

(三)第855400号富安娜fuanna及图注册商标于1996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权利人现为富安娜家居用品公,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单,床罩,被子,枕套,被套,鸭绒被,帐帘,褥子。

(四)第4169736号富安娜fuanna及图注册商标于2008年4月7日经核准注册,权利人现为富安娜家居用品公,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鸭绒被,枕套,床罩,床单,帐帘,褥子。

(五)第9073704号富安娜fuanna及图注册商标于2012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权利人现为富安娜家居用品公,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床上用覆盖物,床上用毯,床罩,纺织品毛巾,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纺织织物,门帘,蚊帐,桌布(非纸制)。

(六)原告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所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及其他多项荣誉和称号,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销量。

(七)记改母婴用品门市于2018年9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场所:汤阴县韩庄镇刘黄村,经营者:葛亚蕾,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零售:母婴用品。

其在淘宝网经营店铺(店铺名称:u[2200722851007],掌柜名:玫瑰运动店)。

(八)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根据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蔡双双、郑骑锋在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取证过程进行保全,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2021)闵厦云证字第676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7日,郑骑锋利用公证处的“公正云”平台的取证功能,游览淘宝网店铺u[2200722851007],该店铺宣传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奢华富安娜抱枕被子两用珊瑚绒汽车上折叠车载二合一车内毛毯午”床上用品,该销售链接中的商品名称使用了“富安娜”字样。

2021年4月29日,郑骑锋支付135.7元,购买了“奢华富安娜抱枕被子两用珊瑚绒汽车上折叠车载二合一车内毛毯午”一件,订单号为1287607584554847097,申通快递单号为773094817373413,2021年5月5号签收货物。

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双双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7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本处“公正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收到的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的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

本院认为,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系第1395959号富安娜、第1390000号fuanna、第855400号富安娜fuanna及图、第4169736号富安娜fuanna及图、第9073704号富安娜fuanna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淘宝网店铺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标题标注有“奢华富安娜”,于相关公众而言,易于将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的商标fuanna、富安娜等标识,与该商标核定的第24类纺织品类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没有必然联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并且相关商标经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长期、持续地宣传、推广,已在家纺商品市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搭载有良好的商誉。

本案中,“奢华富安娜”同样采用了以“富安娜”为主要识别要素的文字构成,两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

被告在商品宣传销售中实际使用了“奢华富安娜”,足以使相关公众在选购的过程中将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发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举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对原告富安娜家居用品公司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阴县记改母婴用品门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5959号、第1390000号、第855400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汤阴县记改母婴用品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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