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193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男,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南麻庆发北京爆烤鸭店,经营场所淄博市沂源县城健康路周黑鸭北京爆烤鸭店。
经营者:周青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南麻庆发北京爆烤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