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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9号
案件名称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德州市泽众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区素兴日用品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9号 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南仓镇林南仓一村。

法定代表人:陈平,经理。

被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A座9层1005室。

法定代表人:肖蘅,经理。

被告:德州市泽众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鑫苑社区头百户村龙泰建材城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春光,经理。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素兴日用品经销处。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商城一楼洗化区1054号。

经营者:孙素珍,业主。

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德州市泽众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区素兴日用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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