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知民初41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安县众百姓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周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安县众百姓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