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3号原告: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北京市万慧达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文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军杰,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宏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军杰,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峰研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军杰,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莹,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越,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文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宏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峰研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原告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