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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双堆马峰糖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6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双堆马峰糖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濉溪县双堆马峰糖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133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雪,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双堆马峰糖食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双堆集镇口子街西。

经营者:马峰。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双堆马峰糖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杰 审 判 员 范向阳 审 判 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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