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初25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446284。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KJY21G。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鄢飞娥,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千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南63号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610375555。
经营者:殷贤辉,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鄢飞娥、中山市东凤镇千美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