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1457号之一 原告:广州瞄准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红楼街19号A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A。
法定代表人:但忠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江花眼镜厂,住所地广州市花 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1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E。
经营者:邓冬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平,系其丈夫。
原告广州瞄准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江花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瞄准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江花眼镜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瞄准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江花眼镜厂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瞄准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江花眼镜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瞄准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