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344号原告:徐宏宇,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鸿记牛溢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笑,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立山区李师傅过桥米线店。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钢红街18甲38号。
投资人:张秋菊,经理。
原告徐宏宇诉被告鞍山市立山区李师傅过桥米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徐宏宇于2021年8月2日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宏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徐宏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