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05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舟,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妮,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诗兰瓦格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2幢212号(好易家家居广场)。
经营者:伍军威,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广仕水暖洁具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投资人:沈宣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诗兰瓦格建材经营部、上海广仕水暖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