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62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被告:江西一声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贺平,经理。
被告:贺平,系江西一声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钟还兵,系江西一声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中山市亿禧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文小燕,经理。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中恒商城至诚照明经营部,经营者朱军锋,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98号中恒商城灯具一层厅D104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一声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贺平、钟还兵、中山市亿禧照明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中恒商城至诚照明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