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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义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363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义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义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363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义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林路32号机电大厦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E9W7L。

法定代表人:许浩烁。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义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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