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31号原告:上海喵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池庆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妍,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巍伟。
被告:海南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陈慧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喵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喵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喵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喵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