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110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
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仪,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楼区海英平价超市,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磨子山47-49号。
经营者:王海英。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岳阳楼区海英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
现该时间已经过,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