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37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凯,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勃利县。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