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38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
投资人:程占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