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7403号原告:速的奥(太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王柏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书娟。
被告:天津嘉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
原告速的奥(太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嘉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速的奥(太仓)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速的奥(太仓)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速的奥(太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速的奥(太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光怡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