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东池袋4-26-3。
法定代表人:松崎晓,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5号楼1804室。
法定代表人:徐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马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1号楼-2至12层101内9层901C室。
法定代表人:徐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鼎禄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施永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斌,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涛,男,1964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靖,女,1969年2月16日,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良品计画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鼎禄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禄公司)、马涛、徐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05民初734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5月8日组织各方进行了询问,良品计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刘新宇,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马涛、徐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高越,鼎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斌、宁凯到庭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良品计画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马涛、徐靖与其他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就本案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各被上诉人及第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马涛、徐靖以个人身份参与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其个人应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就该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错误,应予纠正。
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获取了高额的非法利润,且其恶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诉人主张的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应当得到全额支持。
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良品计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将鼎禄公司对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恶意侵权认定为两者对良品计画公司的共同实施侵权,总共列举了两个理由,均属于没有事实依据的随意揣测。
一、本案纯属鼎禄公司利用第24类的商标授权关系,私刻公章、伪造授权文件,擅自制造非24类商品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二、一审判决对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与鼎禄公司“相互关系”的内容进行随意推测,两公司从未沟通过第20类、25类商品的授权问题,特别是在鼎禄公司开办店铺及生产产品之前更未涉及。
三、一审判决错误将共同侵权中的“主观故意”理解为“默认”和“追认”。
四、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店铺和商品与鼎禄公司的明显不同,表明鼎禄公司与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商品种类、店铺模式上没有共同的合意。
五、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没有授意鼎禄公司实施侵权的主观理由,也从未因此而获得利益。
六、本案纯属良品计画公司的恶意缠诉。
鼎禄公司辩称:一、对于无印良品一方上诉称鼎禄公司利用24类的商标授权关系,擅自制造非24类而实施单独侵权行为的观点不予认可,鼎禄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无论是否认定为侵权行为,该行为均是与无印良品一方的共同行为。
二、对于良品计画公司上诉称马涛、徐靖以个人身份参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其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不持异议,由法院依法裁判。
三、对于良品计画公司上诉称被控侵权行为获取了高额的非法利润,且其恶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300万元的观点不予认可。
综上,鼎禄公司的营销文档、商品吊牌及店铺装修等均由无印良品一方审核确认,无印良品一方既希望在商标运营时获取巨额利益,又希望在被起诉侵权时与鼎禄公司撇清责任。
事实上无印良品一方处于主导地位,在组织、策划方面的作用明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鼎禄公司按照无印良品一方指示已经作出合理避让,且不具有侵权恶意,应当与无印良品一方的责任予以区分。
一审判决第一项停止侵权,而鼎禄公司的店铺早已关闭不具有履行意义;
第二项相关公众号和网站运营主体与鼎禄公司无关,不具有履行能力;
第三项赔偿额畸高,未按照实际情况划分鼎禄公司连带责任的范围。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鼎禄公司从未实施过共同侵权行为(具体见我公司上诉理由),没有侵权行为则没有上诉人损失,本案纯属良品计画公司的恶意缠诉,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在另案中重复主张过,良品计画公司的请求应当驳回。
二、良品计画公司起诉的赔偿费用及其他诉讼请求均与我公司及关联公司无关。
马涛、徐靖辩称:我二人不是被诉行为的适格主体。
良品计画公司追加我二人为被告,属于其恶意缠诉策略的一部分。
马涛和徐靖的收款为棉田公司实施第24类商标许可的收费,与第20类和25类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
即便是公司混同行为,也是棉田公司的行为,不是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行为,且已经为一审判决所认定。
更何况该收费与鼎禄公司的侵权行为无任何关系。
良品计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鼎禄公司、马涛、徐靖及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社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懒人沙发、坐垫、枕、颈部靠枕等商品或其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無印良品”标识,销毁印有“無印良品”的产品、包装物和广告宣传材料;
2.判令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我社经济损失260万元及合理费用40万元;
3.判令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在“无印良品(微信号×××)”“无印良品官方旗舰店(微信号×××)”微信公众号上以头条文章的形式,在http://www.×××.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和涉案门店入口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良品计画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及其知名度2008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良品计画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20类包括垫子(靠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垫子(床垫)、床、沙发等商品上。
该商标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在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之前,中国商标行政机关在多份生效裁决中均认定过良品计画公司的“無印良品”注册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自2005年良品计画公司的子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在上海开设第一家门店开始,截至2018年8月,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开设超过200间直营店,广泛分布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等主要城市的核心商圈。
2015年5月及201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分别出具两份《检索报告》,显示以“无印良品”或者“MUJI”为检索词在其数据库中共检索出超过7000篇报道,打印超过1200篇。
上述文献的时间跨度为2011年至2018年,均涉及对良品计画公司及其“无印良品”品牌的介绍。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2018年1月25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达高路西侧鸿通城购物中心三层“枫源佰林·体验店”内购买眼罩、棉花被、家居服、坐垫、颈部靠枕等产品,共计支付826元;
次日,代理人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枫源佰林家居生活馆友谊会员店”内再次购买方块枕、贡缎枕、颈部靠枕、安全枕、坐垫、眼罩、家居服、围巾、袜子、便携式拖鞋及拖鞋等商品,共计支付989元。
该两店面内均有多处使用“無印良品”或“无印良品”字样。
在友谊路门店的购物过程中,店员声称该店面自2017年10月开始代理销售“无印良品”床上用品,此品牌为日本品牌,该店月销量超过20万元。
2018年2月2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541号“無印良品”店铺内购买方块枕、家居服、护颈枕、美臀坐垫、日式拖鞋、围巾、袜子、眼罩等商品,共计支付926元,同时取得带有“无印良品”或“無印良品”字样的收银条、名片及代金券等物品。
该店铺门头、店内多处以及员工工服上均使用“無印良品”字样,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以及首部突出“無印良品”红底白字标识并加盖鼎禄公司公章的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唐宇为重庆市合川区無印良品家居品牌特许经销商”,授权期限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2月5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泽胜·中央广场”B馆UG层“無印良品”门店购买枕、拖鞋、颈部靠枕、家居服、坐垫、袜子、围巾、眼罩等商品,共计支付1029元,另购买面巾、方巾、浴巾、四件套和针织拉绒毯,共计支付1622.8元;
同时取得何江曦的名片(重庆金瑞喜贸易有限公司)及带有“無印良品”字样的收银条等物品。
该店铺门头、店内多处以及员工工服上均使用“無印良品”字样,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以及鼎禄公司出具的样式与前述重庆市合川区一致的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何江曦为重庆市涪陵区無印良品家居品牌特许经销商”,授权期限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大岛路133号“无印良品”展示厅内进行取证。
该展厅门头、店内多处使用“無印良品”标识,展示产品的情况与前述贵阳、重庆“無印良品”店铺基本相同,包括枕、拖鞋、家居服、袜子、围巾、眼罩等产品。
该店内展示的枕类产品中,产品名称有部分标注为“枕套”部分标注为“枕”,两款产品的水洗标上均有“無印良品”字样。
此外,该店内摆有经装裱的授权牌一块,内容为“兹授予江苏鼎禄纺织品有限公司为無印良品中国大陆总代理”,落款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及圆形公章。
审理中,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称其真实公章上有数字而授权牌上的章没有,故该授权牌为鼎禄公司私自制作,并否认曾经对鼎禄公司进行授权。
鼎禄公司表示制作成授权牌必然会对公章样式进行一定的改变,但授权牌中所记载内容系真实意思。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叠石桥国际家纺城C城内“無印良品”展厅内进行取证。
该展厅门头、内部使用“無印良品”标识及展示产品的情况与前述大岛路展厅基本一致,包括便携式拖鞋、日式拖鞋、家居服、懒人沙发、安全枕、美臀坐垫、颈部靠枕等。
代理人在展厅内取得名片一张,正面左侧为“蔡亮销售总监”,右侧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妙思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使用,下方注明电话、微信、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等信息;
名片背面为突出使用的“無印良品”字样。
在代理人与店员的沟通过程中,店员陈述“我们是无印良品全国总代,公司在北京”“我们有第24类家纺类产品的‘无印良品’商标……日本人没有注册下来,”产品包括毛巾、家居服、枕头、枕芯、U型枕、美臀坐垫、拖鞋、袜子等等;
想要开“无印良品”加盟店,需要支付“保证金3万元和首次铺货20万元,之后装修设计、店面铺货、员工培训等等全部由总部负责,”“在浙江、重庆、山东、贵州都已经有加盟商开店了”。
2018年5月11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9号“無印良品”店铺内购买多功能枕垫、颈部靠枕、坐垫、家居服、拖鞋、便携式拖鞋、枕、浴巾、毛巾、被子、水洗棉四件套等商品,共计支付1439元。
2018年5月22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盘锦油一城”地下“兴隆超市”内“无印良品”区域内购买格子枕套、被子、浴巾、方巾、针织拉绒毯、三层纱布盖毯、蓝白格四件套、面巾、颈部靠枕、拖鞋、家居服等商品,共计支付2179元,随后又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三街23号“圣路易丝家纺”门店领取发票、名片。
2018年7月,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超祺商贸有限公司在前述“盘锦油一城”地下“兴隆超市”的“无印良品”区域内销售带有“无印良品”标识的家居服、拖鞋、护颈枕等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调查过程中,盘锦超祺商贸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宋汉超与鼎禄公司签订的《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内容为鼎禄公司授权宋汉超为辽宁省盘锦市区域“無印良品”系列产品代理商,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鼎禄公司向宋汉超出具的授权书(样式与前述重庆市合川区公证中一致),鼎禄公司、浩飞公司及棉田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棉田公司向浩飞公司出具的《“無印良品”商标授权书许可书》(以下简称《“無印良品”授权书》)、浩飞公司向鼎禄公司出具的《“無印良品”商标转授权许可书》(以下简称《“無印良品”转授权书》),棉田公司第24类第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注册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盘锦超祺商贸有限公司陈述于2018年3月自鼎禄公司进货护颈枕、美臀坐垫、拖鞋、枕垫、便携式拖鞋、家居服等商品,并提交了销售库存表及鼎禄公司盖章的出库单等证据材料。
2018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惠友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友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388弄新荟城“无印良品特卖会”中销售带有“無印良品”标识的浴巾、面巾、家居服等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调查过程中,惠友公司称于2018年初与鼎禄公司签订协议自江苏南通进货,并提交了鼎禄公司向其提供店面装修方案,第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注册证、《“無印良品”授权书》《“無印良品”转授权书》、进货单等材料的复印件。
惠友公司系以短期租赁商场铺位开展“无印良品特卖会”的方式销售自鼎禄公司处进货的产品,除新荟城之外,其在南洋1931广场(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65号)及乐虹坊(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288号)亦开设过类似的“无印良品特卖会”。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过程中对惠友公司承租的部分经营场所进行过拍照,显示的店铺装修及展示销售产品情况与前述公证涉及店铺类似。
上述多次公证购买、展示或查处的家居服、枕、护颈枕、颈部靠枕、美臀坐垫、懒人沙发、拖鞋、眼罩等商品均同时悬挂有两个纸质吊牌,其中一个长方形吊牌上注明商品的名称、成分、售价、产地江苏、品牌“无印工坊”、生产商“江苏鼎禄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地址“江苏南通”,同时注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及注册地址;
另一个方形吊牌则显示“面料無印良品”,同时也注明了生产商鼎禄公司及地址,“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及注册地址等信息。
此外,枕、围巾、袜子等商品外部有包装盒或包装袋,包装上突出使用“無印良品”字样;
部分枕类产品的水洗标上也突出使用了“無印良品”字样。
一审中,良品计画公司主张上述懒人沙发、坐垫、枕、颈部靠枕等产品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系由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马涛、徐靖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权委托鼎禄公司生产;
上述贵阳、重庆、成都、盘锦、上海等地的门店系双方发展的加盟商,南通展厅为鼎禄公司经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权设立,双方共同侵犯了良品计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鼎禄公司认为其在吊牌标注“面料無印良品”字样的行为以及在水洗标上标注“無印良品”字样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良品计画公司认为单独悬挂“面料無印良品”吊牌的标注方式有违商业惯例,并提交了多张不同品牌的产品照片显示,多个品牌的家居家纺类商品吊牌并未单独悬挂面料吊牌,“面料”作为商品标签中的一项内容与产地、经销商、价格等信息并列,只有部分运动服、功能性服装等具有一定功能、技术要求的产品单独悬挂了面料吊牌,被特别标注商标的面料一般具有与普通面料不同的防水、透气、保温、抗皱等特殊性能,并在面料标签上说明该面料的功能特点。
良品计画公司同时认为,水洗标也是展示使用商标的一种方式,且被诉侵权的部分枕类产品上只有水洗标,故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等认为棉田公司在第24类“枕套”商品上享有“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第24类“枕套”与第20类“枕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涉案枕类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的相关事实(一)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马涛、徐靖及棉田公司注册商标有关的事实马涛、徐靖为夫妻关系。
1993年2月26日,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注册成立,马涛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
2000年7月27日,棉田公司注册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804室,股东马涛、徐靖各持股50%,马涛任法定代表人。
2001年4月28日,南华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
2004年7月21日,棉田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
该商标经续展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
此外,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棉田公司经核准在第3、16、20、21、24、25、28、29、30、31、32、33、35、43类等类别中注册了“无印工坊”“NaturalMill”“无印工坊NaturalMill”等数十枚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
2011年1月19日,棉田公司授权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使用“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字号成立企业。
2011年6月21日,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经行政机关核准注册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5号楼1804室,股东棉田公司、马涛、徐靖分别持股52.4%、23.8%、23.8%,徐靖任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2017年度公示报告中的通讯地址与棉田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
2011年7月21日,棉田公司经核准取得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丝绸(布料)、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床垫遮盖物、鸭绒被、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定做的马桶盖罩(纤维)。
该商标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
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权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上述第1561046号商标、第7494239号商标,用于上述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授权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天猫商城中的“无印良品旗舰店”、京东商城中的“无印良品官方旗舰店”,“无印良品(微信号×××)”“无印良品官方旗舰店(微信号×××)”微信公众号以及网址为http://www.×××.com/的网站均系由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运营,目前京东商城中的店铺已经关闭。
天猫商城“无印良品旗舰店”中展示销售有面巾、浴巾、毛巾、床上用品、U型枕套等商品,该店铺标识为暗红色圆形背景上有白色“无印良品”字样,店内所展示商品单个窗口左上角均有“无印良品”标识。
2015年6月7日,棉田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被子、被罩。
2017年12月13日,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注册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1号楼-2至12层101内9层901C室,股东棉田公司、马涛、徐靖分别持股50%、25%、25%,徐靖任法定代表人。
一审中,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自认,在其体系中棉田公司负责持有商标,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负责线上经营,无印良品家居公司负责“无印良品”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对外招商加盟等事宜。
杨晨系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总经理,雷富钧亦系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管理人员。
为证明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商标早于良品计画公司注册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其提交了照片、获奖证书等,显示南华公司的提花无捻割绒毛浴巾系列曾获2000年中国国际纺织品博览会巾帕类金奖;
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曾获2011-2012年度中国家纺最具时尚创意奖、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2012-2013年度中国家纺最具科技创新奖、2013-2014年度中家纺最具原创设计奖、全国质量诚信倡议先进企业、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等荣誉。
2013至2018年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棉田公司颁发证书若干,部分证书载明该公司主要品牌包含棉田、无印工坊、无印良品等。
此外,良品计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棉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针对“無印良品(无印良品)”商标有过多次授权确权及诉讼纠纷。
棉田公司及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据此认为,良品计画公司自2001年起不断对其进行纠缠,本案也属于恶意诉讼。
(二)与浩飞世纪(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飞公司)有关的事实2013年1月,由刘浩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浩飞公司注册成立,刘浩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1月1日,刘浩入职棉田公司任微电商部门经理。
棉田公司称刘浩已于2017年4月25日离职,并提交了自制的员工离职表等证据。
2017年4月21日,棉田公司与浩飞公司签订《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無印良品”许可使用合同书》),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授权范围。
1、棉田公司将第24类商标“無印良品”(注册号14130423)红色字体商标许可浩飞公司在中国大陆区使用,浩飞公司负责该品牌的生产、销售、宣传及商标的维权工作。
在此期间,棉田公司不再将该商标授权给第三方。
3、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
4、许可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不含天猫、京东网络店铺)。
5、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内容为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准的全部商品。
三、合同期限与费用。
2、费用。
第一年授权费为420万元,授权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付款方式为2017年5月31日前浩飞公司支付15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35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135万元。
第二年授权费为504万元,授权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付款方式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三年授权费为579.6万元,授权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付款方式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合同生效:(1)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2)浩飞公司必须按时足额向棉田公司交付商标品牌使用费;
(3)合同生效期以双方签字之日起为准。
2、合同终止:(3)浩飞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棉田公司足额缴纳相关品牌的使用费,合同自动终止,浩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浩飞公司不能超越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商标。
2、浩飞公司需在合同约定期内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
棉田公司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需保证所授权商标的合法性,不能单方面终止浩飞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3、浩飞公司未经棉田公司许可,不得将该商标的授权许可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5、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中条款的,违约方罚款金额为50万元。
等等。
2017年5月1日,棉田公司向浩飞公司出具《“無印良品”授权书》称,棉田公司将其第14130423号“無印良品”红色字体商标项下的全部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及天猫、京东网络平台)授权许可给浩飞公司独家使用,并由浩飞公司负责该红色字体商标项下商品的生产、销售、宣传及商标转授权和维权工作。
商标授权、转授权许可使用年限为三年(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一审中,棉田公司表示,因浩飞公司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無印良品”许可使用合同书》约定的品牌授权费,因此该协议尚未生效,相应的《“無印良品”授权书》亦未生效,上述文件的原件全部由棉田公司持有,并未向浩飞公司交付。
关于《“無印良品”授权书》中约定浩飞公司享有商标转授权的权利,与《“無印良品”许可使用合同书》第五条第3款“浩飞公司未经棉田公司许可,不得将该商标的授权许可转让给第三方”约定表述不一致的问题,棉田公司解释二者并不矛盾,经过棉田公司的许可或备案,浩飞公司也可以进行转授权。
此外,棉田公司与鼎禄公司均提到,因浩飞公司在线上市场乱授权,致使对经销商的经营管理混乱,马涛因此与刘浩之间产生矛盾。
2018年1月24日,棉田公司向浩飞公司发送《关于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自动终止函》称,因浩飞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相关产品及转授权未报备,并出现私刻棉田公司公章等违法事件,已构成严重违约,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自动终止;
未经报备的商品及转授权,棉田公司一律不予认可。
(三)与鼎禄公司有关的事实鼎禄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C区,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纺织品、服装、凉席生产、加工、销售等。
孙**为该公司前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审中,鼎禄公司自称因自身没有品牌,在南通众多纺织品企业中竞争优势不足,故希望借助外部品牌授权来提高自身竞争力,其在诉讼之前对良品计画公司及其“无印良品”品牌并不了解,但其自认2017年之前江苏省南通市内已有良品计画公司的子公司开设的“無印良品MUJI”门店。
2017年,孙**与浩飞公司的刘浩取得联系,刘浩向孙**出示过棉田公司向浩飞公司出具的《“無印良品”授权书》及棉田公司第24类第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注册证的扫描件,孙**希望获得“无印良品”品牌授权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2017年7月1日,浩飞公司向鼎禄公司出具《“無印良品”转授权书》称,浩飞公司将棉田公司第14130423号“無印良品”红色字体商标项下的全部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及天猫、京东网络平台)授权许可给鼎禄公司独家使用,并由鼎禄公司负责该红色字体商标项下商品的生产、销售、宣传及商标转授权和维权工作。
商标授权、转授权许可使用年限为三年(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关于浩飞公司取得棉田公司的独家授权后为何将权利转授予鼎禄公司一节,鼎禄公司解释为,浩飞公司与棉田公司签订《“無印良品”许可使用合同书》后,因双方均无生产能力,仍需通过代工方式向经销商提供货源,鼎禄公司本身就是纺织品生产企业,而且由于浩飞公司拿到授权之后存在乱授权的情况,线上市场混乱,致使马涛与刘浩之间发生矛盾,刘浩有退出之意,在此期间孙**希望接替刘浩的位置拿到“无印良品”独家授权来发展自己的鼎禄公司。
在刘浩的引荐下,孙**与马涛建立了直接联系。
2017年7月上旬,孙**来到北京。
2017年7月10日,孙**向徐靖个人账户转款50万元。
鼎禄公司认为,该款项系鼎禄公司为获取“无印良品”品牌授权的对价之一部分,付款对象为商标权人棉田公司。
2017年7月11日,孙**首次与马涛(微信名为“棉田”)建立微信联系,孙**称“马总,我们(从北京)回去放开干了,多多给我们指点。
”此后,孙**与马涛二人频繁联系,孙**通过微信向马涛发送过“无印良品项目运作报告”“无印良品视觉系统规范”“无印良品线上战略报告”“无印良品线下战略报告”“产品宣传页”“店铺设计方案”等多个文档及大量产品和展厅的照片、装修效果图等,其中显示有服装、懒人沙发、护颈枕、枕头、被子、眼罩等多种涉案产品,与前述公证购买产品中吊牌式样一致的吊牌设计图,与前述公证取证店铺情况类似的装修效果图,并且在多个文件中均大量使用“無印良品”白色字体与红色底色相嵌的方形标识或者红色字体的“無印良品”标识等。
在案证据显示,自2017年7月底,鼎禄公司开始以“无印良品”全国总代理的身份发展包括前述原告公证取证及行政机关查处的7家加盟商在内的多个线下加盟商,并向加盟商提供货品、发放“无印良品”区域授权书等等。
马涛在微信中向孙**发送过“南通朋友拍的”鼎禄公司的招商条幅照片,并且为孙**点赞。
2017年9月中旬,马涛到访江苏南通,孙**进行接待。
2017年11月,在孙**向马涛汇报的“无印良品家居家纺项目进程及年度规划”文件中称:自2017年9月15日正式开始运营到现在一个半月时间,主要开展:一、秋冬基础产品的组织与生产(产品内容包括件套、被芯、毛浴巾、拉绒毯、家居服、围巾、拖鞋、护颈枕、眼罩、便携拖鞋、坐垫、懒人沙发等,包装袋、吊牌、洗标等各种辅料已经到位);
二、品牌运营团队组建与完善(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上海莘庄成立品牌形象及模板研发中心,南通大岛酒店成立营销中心等);
三、营销战略规划与布局(第一步建立实体加盟专卖店,目前已经签约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浙江、江苏、上海、山东、河北、安徽、黑龙江等省市,部分已经开业或正在装修;
第二步研发微信营销专用产品和电商渠道开发和运营);
等等。
2017年11月7日,孙**向马涛报告称“浩飞初步收到的(加盟)款项金额在200万左右,今天晚上我们加班把数据整理一下,然后汇报给你,你看下一步如何操作。
”“马总,北京的私账打哪个,给我一个。
”马涛问“共有多少金额”,孙**回答“第一批30万左右,第二批怎么收取法我晚上给你电话”。
随后,马涛将其及徐靖个人名下账户以及棉田公司账户都告知孙**,并要求孙**“打一部分到徐总账上”。
2017年11月9日,孙**向徐靖个人账户转款10万元;
11月19日,孙**再次向马涛和徐靖个人账户分别转款99999.9元;
总计约30万元。
就上述款项的性质,棉田公司表示由于浩飞公司没有能力直接支付《“無印良品”许可使用合同书》中约定的品牌授权费,故此采取发展经销商收取加盟费的方式来支付,但是在授权过程中浩飞公司管理混乱,给棉田公司造成很多麻烦,马涛与刘浩之间产生矛盾,此时鼎禄公司欲利用马涛与刘浩之间的矛盾将浩飞公司踢开,由鼎禄公司替代浩飞公司直接从棉田公司获得品牌总代授权,因此鼎禄公司代替浩飞公司收取了经销商的授权费,并作为《“無印良品”许可使用合同书》中的品牌授权费向棉田公司支付。
鼎禄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其没有权利和义务代替浩飞公司向线上加盟商收取款项,上述款项系鼎禄公司自身为获取“无印良品”品牌授权而向棉田公司支付的对价之一部分。
2017年11月16日,为解决浩飞公司之前发展线上加盟商授权混乱的善后问题,马涛通过微信向孙**发送了加盖棉田公司公章的《通告》,用于鼎禄公司与线上各加盟商的沟通。
该《通告》内容为:“浩飞公司授权有关商家在淘宝等集市店使用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存在部分商家违规使用或向平台及客户提供虚假手续等问题,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规范授权商标的使用,加强对授权商品的管理工作,保护广大商户及品牌方的合法权益,自2017年11月1日起,该品牌授权由棉田公司或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直接授权,原浩飞公司授权书自即日起无效。
请广大商户于2017年11月8日前到江苏省海门市叠石桥家纺城大酒店1207室签订新的合同和授权书,逾期不签,视为自动放弃。
本公司将通知相关平台,取消其链接或下架授权商品。
”该《通告》尾部还留有江苏和北京两个电话号码,其中江苏号码即为孙**手机号码。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孙**持续向马涛汇报鼎禄公司拿到南通家纺城办公楼3、4层约2000平米的场所准备做“无印良品”的办公、展示、招商及供应链管理中心,发送《关于浩飞公司线上授权相关事宜汇报》,鼎禄公司与浩飞公司签署转授权的相关文件等;
与此同时,孙**还与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时任总经理杨晨联系,商讨合作协议细节,并将合作内容报告给马涛。
马涛收到上述汇报及材料后均未提出异议,还向孙**告知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核准注册的进展以及将以该公司名义进行全国招商加盟等统一部署。
2018年1月8日,马涛与孙**电话沟通,主要涉及双方合作模式问题,马涛提出三种方案,第一种是鼎禄公司代替浩飞公司承接原来棉田公司与浩飞公司签署的《“無印良品”许可使用合同书》,但因为棉田公司有新的整体规划(即以新成立的无印良品家居公司进行全国招商加盟),原合同只能做到2018年6月底;
第二种是鼎禄公司做棉田公司的江苏省总代理,其原来已经发展的加盟店仍然归鼎禄公司管理,对此马涛明确提到其对孙**发展加盟商一事是知情并且默许的,但总部要做标准化店铺,需要达到一定标准且通过验收才行,因此不是所有的二级加盟店总部都要收管;
第三是淘宝等网络店铺方面要重新整顿,总部统一与淘宝协商备案。
在与马涛频繁联系的同时,孙**与杨晨和雷富钧也一直保持沟通。
在与杨晨的微信聊天中,孙**于2017年12月15日应杨晨要求发送过“无印良品产品订单(2)”表格,显示包含被诉侵权产品在内近千款产品,并注明各产品的材质、供货价和吊牌价等信息。
杨晨回复称“我跟马总具体看过了,还是有一些优势的,不管怎么样,我们共同把这些产品给它卖出去”等等。
2017年12月19日杨晨到南通进行实地考察,随后向孙**提供了展厅的装修效果图。
2018年2月7日,孙**向杨晨发送了大量展厅照片,其中包含服装、拖鞋、护颈枕、靠垫、床品、枕头等产品展示。
在与雷富钧的微信聊天中,雷富钧曾于2018年2月提示孙**“日本MUJI已经在收集证据,你那边店铺最近注意点,别被拿到把柄”,孙**回复称“我除了毛巾、套件、被芯,其他品类都只打了个無印良品面料”,雷富钧回复“竖大拇指”的表情符号。
2018年3月6日,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甲方)与鼎禄公司(乙方)签署《协议》约定,1.乙方所开发的省级代理,甲方在3月14日至16日予以优先吸纳;
2.乙方的终端客户在2018年8月31日前,自愿加入甲方品牌,经乙方同意并经甲方评估后,予以优先吸纳;
期间,乙方对终端进行自主经营;
3.乙方不得在所辖区域店铺掺杂其他品牌产品、或非甲方产品,一经发现,乙方须承担改品牌实际投入市场十倍的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除江苏、浙江、上海区域外,乙方所开发的新的终端客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给予5%的托管返利。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2月30日。
2018年3月8日,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甲方)与鼎禄公司(乙方)签署《无印良品省级托管合同》约定,一、经营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无印良品”品牌托管商。
2.乙方不得经销“伪造、假冒”的“无印良品”品牌产品,且对本辖区内所有联营客户负有“不得经销伪造、假冒”的“无印良品”品牌产品的监管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扣除货品保证金,直至取消托管商资格。
5.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所辖区域实行“产品、形象整店输出”模式。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对所辖区域进行“无印良品”专卖店铺开发,协同甲方对所有终端客户进行业务系统服务与管理。
乙方须全面组织所辖区域客户落实甲方在“市场开发、系统培训、新店开业推广活动、节日促销、商品管理”等不同阶段的战略部署。
2、甲方与乙方所辖区域客户进行eBOSS系统产、销、存、调直接对接,乙方有权实时查阅所辖区域客户回款、销售、库存等业务数据。
四、终端运营。
1、产、销、存、调系统建立。
2018年终端需建立“常规线、促销线”eBOSS产、销、存、调系统。
2、赠送道具。
乙方及所有终端客户开始“无印良品”形象店,并按要求进行标准化装修,甲方免费赠送乙方道具。
五、盈利模式。
1.甲方四季货品常规供货为4.5折;
2.促销产品执行定价模式;
3.甲方给予乙方所辖区域客户全年回款5%作为托管返利(促销商品为3%);
5.乙方2018年无印良品专卖店开发数量为80家。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18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止。
该合同还就渠道政策、返货政策、网上销售、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尾部有手写内容“乙方首次铺货款玖拾万元整以货品支付甲方,之后现款现货。
”2018年3月14至16日,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参加了在上海举办的“2018年中国国际家用纺织品及辅料(春夏)博览会”,并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了“无印良品”品牌发布会,开始面向全国招商加盟。
雷富钧系此次展会的主要负责人。
在前期筹备过程中,雷富钧与孙**沟通鼎禄公司发展的部分加盟商要参加展会,并进行预订酒店、预留发布会座位等安排,孙**提供了重庆、成都、贵州、湖南、山东、浙江等地加盟商的名单;
在招商发布会之后,雷富钧还向孙**寄送了200套招商手册。
2018年3月22日,杨晨建立了名为“无印良品全国分公司群”的微信群,共有58名成员,马涛、孙**、雷富钧以及鼎禄公司发展的重庆、贵州加盟商均在群内。
马涛、杨晨在群内均多次发布过“无印良品”宣传文案、招商、发展计划等材料,杨晨还提供了大量如何与有加盟意向的客户谈“北京无印良品”与“日本MUJI”并如何吸引加盟的话术。
2018年3月30日,重庆和贵州的加盟商在群内反映因“日本MUJI”投诉其店面被行政机关检查,杨晨表示“我们不存在这个情况”并指示加盟商与“江苏孙总配合好”。
孙**回复“我们原先销售的产品只在毛巾、浴巾、套件、被芯这三个系统上打無印良品的商标,其余品类都未涉及。
这次日本是专门针对总公司全国招商而来的,还需马总引起注意,主要拿25类投诉。
”马涛回复“公司在北京、江苏、广州开设的无印良品店没有发生类似情况。
”杨晨接着称“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在北京有非常专业、强大的律师服务团队。
过去,这支团队捍卫了‘无印良品’在中国拥有独家商标知识产权的地位,今后,这支律师团队将为大家正常的市场经营保驾护航。
我们无印良品的店铺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这支团队都会第一时间为我们答疑解惑、正言维权。
”该群成员一直活跃到2018年5月。
一审中,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提交了2018年5月与前述鼎禄公司《无印良品省级托管合同》类似的以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名义与加盟商签订的《终端联营合同》,授权经销商经销“无印良品”“NatureMill”品牌商品。
2018年9月6日,即良品计画公司2018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之后,棉田公司向鼎禄公司发函,指称鼎禄公司非法编造与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关系、伪造授权书、盗用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名称非法生产和销售“无印良品”棉织品、非法授权其他公司为“无印良品”品牌特许经销商等等,侵犯了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名称、名誉和商标权,致使其面临被其他人起诉和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要求鼎禄公司停止销售各类侵权商品、移除店内伪造的授权等。
一审中,鼎禄公司认可本案公证或行政机关查处涉及的经销商系其加盟商,加盟商店内的授权书系鼎禄公司出具,且棉田公司对其发展加盟商一事明知且许可,并表示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其已经全面停止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与各加盟商也已终止联系,但鼎禄公司未提供其与涉案加盟商的合同及履行情况等相关证据。
良品计画公司对鼎禄公司所称已停止经营不予认可。
2019年10月,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作为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鼎禄公司及其他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四、其他相关事实(一)关联案件2014年,针对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枕套芯、床褥垫等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标识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以及使用含“无印良品”文字的中文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良品计画公司曾经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经两审均认定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等。
该案判决于2017年12月5日生效。
2018年7月,良品计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及(2018)京0105民初73442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案件,经一审法院释明,各方当事人同意分成4个案件处理。
本案涉及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在第20类商品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良品计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海、成都、南京、新疆等地亦提起了多个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诉讼,其中被告除当地经销商之外也包括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或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等。
为做区分,本案中良品计画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基础仅限于第20类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主张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侵权行为范围仅限于在案公证取证及行政机关查处范围内所涉商品本身,商品标签,商品自身的包装,交易文书(指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小票、发票),广告宣传(指对具体被诉侵权商品的宣传材料和展厅对商品的展示)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包括在店铺招牌、装潢、购物袋上或招商加盟活动中等非直接用于被诉侵权商品的场景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且仅以在案公证取证及行政机关查处范围内7家加盟商的经营活动作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
(二)关于良品计画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和维权支出关于经济赔偿,良品计画公司主张公证过程中贵阳加盟店店员自称该店单月销售额超过20万元,按照鼎禄公司发给杨晨的产品订单中显示的供货价与吊牌价计算,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平均毛利达到50%以上,涉案7家加盟商自2017年1月至今总获利超过6000万元,即使是参照良品计画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纯利润率15.4%保守计算,总获利也超过960万元。
除产品利润外,鼎禄公司还向加盟商收取3-2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由于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并无品牌维护开支,保证金收入属于净利润。
考虑到本案与另两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品类、数量大致相同,故每案中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的侵权获利平均为359万元。
同时,良品计画公司认为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经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本案属于明知且恶意重复侵权,而且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通过招商加盟的方式全面模仿原告经营模式,侵权地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获利数额巨大,侵权情节严重,应当按照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综合考虑,良品计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260万元经济赔偿。
关于维权支出。
良品计画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主张其已支付公证费39000元、律师费1321533.04元及国图检索费49644元,以上合计为1410177.04元,并提交了相关发票,因公证购买产品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律师费中,故不再单独主张。
综合考虑到每案标的额不同,良品计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维权支出为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国图资料、裁判文书、封存实物、行政查处档案、公司登记档案、照片、合同书、授权书、转账记录、协议、省级托管合同、终端联营合同、展位确认函、电话录音、招商手册、荣誉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涉外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良品计画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故本案应当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一审法院概括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涉案被诉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被诉侵权商品的责任主体;
三、法律责任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包括懒人沙发、坐垫、枕、颈部靠枕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無印良品”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标识文字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良品计画公司明确否认授权或许可,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产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涉案侵权产品吊牌或包装上标注了生产商为鼎禄公司,鼎禄公司亦认可良品计画公司取证的店铺系其经销商,故鼎禄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即实施在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人。
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与鼎禄公司对于在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通过加盟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了统一的侵害良品计画公司商标权的原因。
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与鼎禄公司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与鼎禄公司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
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与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在人员、经营方面存在混同,均实际参与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马涛、徐靖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
鼎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侵害良品计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
本案中,良品计画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鼎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涉案共同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是以上述当事人的产品利润作为计算赔偿的基础,并认为各一审被告及第三人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鼎禄公司是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鼎禄公司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虽然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和合作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鼎禄公司在本案之前对于在先生效判决的内容属于明知,因此尚不足以判定为恶意侵权,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商品类别、售价,鼎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涉案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涉案加盟商的数量、区域,并参考原、被告的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鼎禄公司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良品计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鼎禄公司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在“无印良品(微信号×××)”“无印良品官方旗舰店(微信号×××)”微信公众号上以头条文章的形式,以及在http://www.×××.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中连续刊登声明10天的义务,以消除其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对良品计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鼎禄公司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共同负担);
三、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鼎禄公司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良品计画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和维权支出30万元;
四、驳回良品计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良品计画公司负担10000元,由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鼎禄公司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共同负担20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围绕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了询问。
二审中,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向本院强调,本案的实质为鼎禄公司超期限、超范围使用第24类商标,在非24类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应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与鼎禄公司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也不构成共同侵权。
为此,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在询问时当庭提交了一份交通银行交易清单,显示2017年9月28日和9月29日刘浩向徐靖分别汇款10万元,以此证明浩飞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后还在向棉田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良品计画公司和鼎禄公司均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良品计画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恰恰证明徐靖以股东身份收取了商标许可费,而且能够证明浩飞公司与棉田公司的商标许可合同仍在履行。
此外,良品计画公司、鼎禄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涉及懒人沙发、坐垫、枕、颈部靠枕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产品在吊牌、外包装盒或包装袋,水洗标等处突出使用“無印良品”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文字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对良品计画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对此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审理焦点为:一、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与鼎禄公司就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是否适当,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焦点一。
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及判理部分以较大篇幅详细论述了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马涛、徐靖与浩飞公司、鼎禄公司等涉案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相应联系。
二审中,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坚持认为其对涉案侵权行为不知情,系由鼎禄公司单方擅自超期限、超范围使用第24类商标,在非24类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应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限于良品计画公司公证取证及行政机关查处范围内的第20类涉案侵权产品,鼎禄公司亦认可销售上述产品的店铺系其经销商,故鼎禄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同时,公证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的吊牌上,除鼎禄公司外还标注了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部分涉案店铺中亦摆有落款为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授权牌或棉田公司向浩飞公司出具的第24类第14130423号“無印良品”商标授权许可书、浩飞公司向鼎禄公司出具的“無印良品”商标转授权许可书。
其次,2018年3月,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与鼎禄公司签署了《无印良品省级托管合同》,其中明确约定,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权鼎禄公司为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的“无印良品”品牌托管商,由鼎禄公司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无印良品”专卖店铺开发。
该合同中仅约定了“无印良品”品牌,并未涉及商品的种类。
再次,根据在案证据,鼎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与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一方就“无印良品”品牌合作事宜存在长时间的沟通,多次就商品标签设计样式、产品照片、店铺照片等内容进行交流;
鼎禄公司还于2017年11月向棉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涛提交了“无印良品家居家纺项目进程及年度规划”,向其告知鼎禄公司发展加盟商的区域、数量、进展程度等信息,棉田公司等一方对上述内容从未提出异议。
由此可见,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对于鼎禄公司就包括涉案侵权行为在内的经营活动从始至终是知情的,且鼎禄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亦源于双方的合作关系。
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上诉称其对鼎禄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完全不知情,与在案证据所证事实不符,且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与鼎禄公司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该认定正确。
对于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认为,即便鼎禄公司存在超范围使用其授权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其与鼎禄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其与鼎禄公司之间就涉案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因此,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关于其与鼎禄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良品计画公司提出的马涛、徐靖应与其他几方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马涛直接参与了与鼎禄公司的沟通,徐靖以其个人账户接收了鼎禄公司支付的款项,但马涛作为棉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靖作为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和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二人的上述行为应属于代表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和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所为,无在案证据显示马涛、徐靖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和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因此,良品计画公司要求马涛、徐靖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
本案中,良品计画公司主张就涉案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二是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曾因侵害良品计画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决认定侵权成立,故本案属于重复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本案中,良品计画公司主张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但并未提交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而且本案涉及的公证取证及行政机关查处范围内的第20类涉案侵权产品与前案中认定的侵权行为方式、地域均不相同,且前案仅涉及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尤其是作为本案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鼎禄公司,在前案中并未涉及,因此,基于本案具体案情,一审法院关于本次系列案件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尚不足以判定为恶意侵权的判断正确。
此外,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曾因与本案类似侵权行为及被在先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具有一定恶意,但在良品计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商品类别、售价,鼎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涉案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涉案加盟商的数量、区域,并参考涉案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对损害赔偿数额予以考量,其中已对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重复侵权的主观过错情节予以考虑,且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适当,能够弥补良品计画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故良品计画公司关于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良品计画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良品计画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元,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