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56号原告:余金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洛华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东茶坞村141号-1。
法定代表人:廖伟南。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北京洛华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