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20号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嘉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标,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内中路(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成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阳日日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孝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安阳日日顺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