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294号原告:重庆弘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金剑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34209777。
法定代表人:计镇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元坤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电镀集中加工区F02B栋四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352697。
法定代表人:肖禧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腾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紫竹二路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FDY58M。
法定代表人:汪荣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山顶道国宾城12栋2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8KBR2B。
法定代表人:赵宇珍,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重庆弘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元坤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庆腾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耀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
原告重庆弘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元坤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庆腾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元坤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庆腾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弘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元坤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庆腾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弘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元坤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庆腾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