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9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住所: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东晨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3MA47YK7M5B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19号1号楼1层10号经营者:赵东晨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东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