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兆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兆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张兆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18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军,男,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兆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2021年8月3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