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2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羽鹰休闲健身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88号6幢9-10室。
经营者:赵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羽鹰休闲健身服务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2021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