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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清河区贝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569号
案件名称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清河区贝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区贝豪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69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淮安市清河区贝豪百货店,住所地清河区承德路安涉桥2区8幢门面房。

经营者:章科。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河区贝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2021年7月23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2021年7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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