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87号原告:宁波市纵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柠,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河涛。
原告宁波市纵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河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纵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纵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纵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宁波市纵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