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207号原告:广州立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35号107铺。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蓓蓓,女,汉族,1993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立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蓓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立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