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012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丽,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归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经营者:刘晓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归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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