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49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普慧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大商城28#楼106铺室。
经营者:牛安平。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普慧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2021年8月16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