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涪陵区蒋锴电器销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锦天名都3号楼1-5号门面。
经营者:蒋锴,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丛林,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涪陵区蒋锴电器销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涪陵区蒋锴电器销售服务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