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3391号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29层。
法定代表人:李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运到,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贵哥品牌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2010室。
法定代表人:陈逢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占宏,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植安,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贵哥品牌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