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572号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三维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坤路81号4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JQQ16X。
法定代表人:侯燕,职务不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三维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