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牟伦骏,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廖从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牟伦骏因与被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伦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牟伦骏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牟伦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