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知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六华,男。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六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案情需要,需撤回对万六华的上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