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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莱斯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莱诗蔓五金制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144号
案件名称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莱斯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莱诗蔓五金制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莱斯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莱诗蔓五金制品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44号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红星社区星工二路6号1楼A区、6楼。

法定代表人:李增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泽星,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莱诗蔓五金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位。

投资人:杨学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醒,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莱诗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学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醒,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莱诗蔓五金制品加工厂、东莞市虎门莱诗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门窗执手(17)”、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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