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87号原告:蔡国航,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厚靖,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东莞市高仕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跃。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蔡国航诉被告黄厚靖、东莞市高仕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国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国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国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