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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14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广西大新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大新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民初1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西大新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大新县百汇购物广场三楼,注册号:91451424MA5K94P381。

经营者:吴江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新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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